借条作为证据起诉一般能胜诉,但大额现金借贷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出借人需要证明借贷事实发生,仅凭借据等凭证不足以完成举证责任。司法一贯如此,需综合考虑借贷金额、交付方式、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借款数额不应是划分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证据必须高度可能证明待证事实发生,使法官内心确信。
法律分析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起诉的话一般情况下也是能胜诉的。
要看借出的金额,如果是不太大的话,凭借条就可以胜诉,但是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有可能败诉。
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需要出借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在提供的证据能够高度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并使法官对现金交付形成内心确信时,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处理借款纠纷时,除了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不应仅以借款数额大小来划分举证责任的轻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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