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支票,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延期支票被广泛使用,尽管存在风险。延期支票属于远期支票,银行可拒绝支付超过一定期限的支票。然而,票据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偿还债务。如果持票人未按时提示支票,导致人受损,持票人需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法律分析
法律是否允许延期支票?我国法律原则上是不允许延期支票的,需要出票人和开具票据的时间统一,同时严格按照支票有效期10天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延期支票这种方式我国也并未出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措施,在经济生活中也相当于默认,同时由于延期支票的实际作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地使用延期支票这种方式。延期支票有什么风险?一般来说,延期支票实际是不合法的,延期支票也就是远期支票,远期支票一般是在月底,财政人员为了不影响与银行的对帐,一般日期也是开成下个月月初的日子,不太可能再远期了,如是初次打交道的两边,也有一方压一张彻底空白、只盖财政印鉴的支票在对方那里的做法。这么做危险是必定有的,所以一定要小心。那就是一旦开出远期支票或空白支票,那对方什么时候拿这张支票进帐就由不得你了,你必定要在支票帐户上保存满足的余额以防“顶票”。另外支票为见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若超过一定期限,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可拒绝付款。但是上的债权则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执票人对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其权益的权利。在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追索权),法律规定有严格的程序,而权利行使的时间,却又比较短促。如果没有及时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那么执票人就可因程序的欠缺或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其权利。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人、承兑人)因免除履行票据债务而独享对价和资金的利益,而不当损害了票据债权人(执票人)的利益,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为匡救这种不公平情形,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在一国而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天至70天,这要视地与付款地之间的距离而定。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对持票人仍要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人受到损失,(如因提示延迟,人受到银行倒闭的损失),持票人对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结语
延期支票在我国法律上并不被严格禁止,尽管如此,使用延期支票仍存在风险。延期支票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因此必须小心使用。一旦开出延期支票或空白支票,对方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兑现,需要保证账户有足够余额以防止逾期兑现。此外,银行在一定期限后有权拒绝付款。然而,票据债权并不因时效届满而消失,持票人仍有权请求偿还债权。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国际支票视地与付款地距离而定。持票人未按时提示可能导致人损失,持票人需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因此,在使用延期支票时应谨慎,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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