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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第一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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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属长期计划,1955年7月经全国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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