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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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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一、买卖合同具备的主要条款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签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手续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

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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