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一、在受理减刑请求之后会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二、无期徒刑怎么减刑
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如下:
1、无期徒刑在实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
一、减刑注意内容如下:
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
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
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二、监狱报减刑的流程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综上所述,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当事人如果有悔改表现或者存在立功表现,服刑满两年以后,可以予以减刑。如果服刑者确有立功表现,无期徒刑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服刑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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