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义务。
一、公司成立与设立有什么区别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主要有:1、发生阶段不同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
1、费用负责。即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返还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经认购并支付了所认购的股份,公司无法成立,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由发起人进行。因此,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无法成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三、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有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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