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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没到能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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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如何申请撤案

人民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侦机关的做法是怎样的

对于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能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刑诉法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方式不一。

一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笔者认为,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二是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三是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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