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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