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3、审理。人民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涉诉房屋拆迁行政依据的有关资料;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费、变更、解除合同协议等;
4、属于二次安置的,提供临搬迁房屋的状况证明材料;对于回迁的,应提供回迁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已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贴等相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
7、当事人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当按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原告和房屋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三、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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