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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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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地可起诉离婚,离婚诉讼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署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调解无效,重婚、家暴、恶习、感情破裂等情形可直接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由双方协议或判决。

法律分析

一、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可以吗

1、在结婚登记地是可以起诉离婚的。结婚登记是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的管辖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定的一些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调节无效的是否可以直接准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婚登记地可以起诉离婚,离婚诉讼的管辖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来决定。如果离婚调解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吸毒等恶习、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破裂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等问题需根据双方协议或判决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应当遵循以上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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