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民事纠纷的社会救济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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