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付购房定金需要注意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明确款项的性质,写明“定金”字样;主合同与定金合同主体应当一致;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一、合同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合同保证金一般就是指定金,作用是指为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下列问题:
1、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体不一致的话,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2、协议中明确交付期限和方式;
3、定金数额要明确。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三、主合同未签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主合同未签,定金合同在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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