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的承担者是工伤职工自己,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时,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的处理需要注意程序操作,如果企业或肇事者不承担责任,会直接损害职工的权益。因此,职工需要合理运用相关法律,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
法律分析
一,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的承担者是谁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二次手术费用问题需要自己注意有关程序上的操作,毕竟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手术费用,如果有关企业或是肇事者不进行承担,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就会有着直接的损害,所以自己需要在有关问题处理上合理的运用有关法律,确保自己的权益。
结语
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的承担者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相关条款,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处理工伤二次手术费用问题时,当事人应注意遵守相关程序,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费用承担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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