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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