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师函
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某某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某某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万元。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9- truthgptcn.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