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需退还多收的费
需要。
开发商代办房产证需要收取一定的代理费,首先需要明确告知购房者具体的费数额,在此基础上可以收取一定合理的代理费。开发商垄断办理房产证,并收取高额的费,产生高额的垄断利润,这是违法的。开发商采取的“不提房价+高额费”的销售策略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还存在偷税漏税之嫌疑。
开发商的劳动付出体现在组织建设楼盘和销售楼盘过程中,商品房的合理定价应该是商品房的“土地和建筑成本+各种税费+员工工资+合理利润”,因此,开发商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同房价。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是批量办理的,办理过程非常简单,办理房产证远比开发楼盘简单的多,开发商不应该以代办房产证作为赢利的一种手段。
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开发商可以免费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或者收取一定合理的代理费,合理的代理费应该参照市场上代办房产证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而购房者缺乏经验,开发商以“不交纳费的,按违约处理,不退还首期房款”的胁迫理由收取合同房款的费,明显过高,明显违反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显失公平。
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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