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适用范围已从国企改革土地资产处置逐步扩大到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改革、农垦改革、央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国家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opyright © 2019- truthgptcn.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