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为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早在2005年就在《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了,行政管辖的主体是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这次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牵头管理部门是银,地方的监管牵头部门也可能会在地方银保监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门中产生。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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