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若申请明确且权责清楚,应在15天内作出决定;如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时限暂停;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如果举证责任过于倾向于劳动者,劳动者将面临更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困难,进而影响到获得工伤赔偿的权益。相反,如果举证责任过于倾向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可能会受到损害,因为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转嫁责任来规避赔偿责任。因此,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需要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制度的实施。
结语
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平衡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举证责任过于倾向于劳动者,将增加其举证难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困难,进而影响到获得赔偿的权益。相反,如果举证责任过于倾向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为用人单位可能规避赔偿责任。因此,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需要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制度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